日期: 2016年8月1日
臨近選舉 (起底)、網絡欺凌 涉觸犯私隱條例
(2016年8月1日) 就近日臨近選舉,有網民針對個別人士(包括公職人員)發起追查及公開其個人資料(起底),並出言恐嚇,可能涉及網絡欺凌,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勸喻有關人士尊重他人的私隱,以免觸犯法律。
社會上可能存在普遍的誤解,以為從公共領域直接收集的個人資料,可毫無限制地使用。私隱專員黃繼兒重申,取自公共領域的個人資料仍然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規管。他說:「私隱是一項基本人權,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認為無論是在個人或企業層面,都應守法,從而建立一個『保障、尊重個人資料』的文化,並反對任意網上起底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甚至進行網上欺凌的行為。」市民若懷疑自己個人資料被違例盜用或誤用,可向公署求助。
法律保障方面:
縱使香港並未有專門規管網絡欺凌的法例,加上網絡欺凌活動涉及的範疇廣闊,包括誹謗、刑事恐嚇及侵犯知識產權等等,各個執法部門需要共同參與,從而援引不同的法例以規管有關活動。
就個人資料私隱而言,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要判斷某些行為是否觸犯私隱條例,要視乎個人資料是否透過
合法及
公平的方法收集;是否有
通知當事人收集資料的目的等。
當網絡欺凌涉及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包括在公共領域內收集的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無論是個人或機構)須遵從私隱條例內保障資料原則的要求,當中保障資料第1及第3原則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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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此原則規定個人資料的收集必須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和活動有關 ,收集的資料屬必須及不超乎適度,收集的手法須合法及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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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資料第3原則 — 此原則限制個人資料使用於當初收集的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用途上, 否則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明確和自願的同意。因此,將從公共登記冊、搜尋器及公共名冊之類的公共領域取得的個人資料用於起底或網絡欺凌,很可能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
若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以免觸犯條例的規定。不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HK$50,000)和監禁兩年。如罪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一千元(HK$1,000)。
此外,條例第64條亦訂明,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任何人出於以下意圖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即屬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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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獲取金錢上或其他財產上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其他財產上得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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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金錢上或其他財產上損失;
又或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亦屬犯罪。最高刑罰是罰款一百萬元(HK$1,000,000) 和監禁五年。
詳細指引:
私隱專員出版了一份《
網絡欺凌你要知!》的單張,向公眾解釋有關網絡欺凌的法律保障及如何應付網絡欺凌;另刊發《
在網絡世界保障私隱-精明使用社交網》小冊子,向市民介紹在登記社交網﹑使用私隱設定﹑張貼個人資料和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方面應採取的步驟。更多有關對保障資料第3原則如何監管使用從公共領域取得的個人資料的解說,則可參閱私隱專員發出的《
使用從公共領域取得的個人資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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