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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一名保險代理人未得同意下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罪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

日期 : 2016年4月25日

一名保險代理人未得同意下
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罪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

(2016年4月25日)一名保險代理人於2016年4月1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控違反兩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罪行。第一項控罪指被告在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未有採取指明行動通知資料當事人及取得其同意,違反了條例第35C條。第二項控罪指被告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告知該人他是有權要求被告在不向其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他的個人資料,違反了條例第35F條。被告承認上述兩項控罪。今日,法院判罰被告人每項控罪各8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一宗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在2014年7月接獲的投訴。

投訴人曾於一間保險公司(「保險公司A」)購買一份保單。其後,投訴人收到一封由被告寄往其住宅地址的信件,就保險公司A終止向投訴人提供代理人服務一事向他推廣被告任職的另一間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財服務。投訴人向公署投訴指被告在使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未有採取指明行動通知投訴人及取得其同意,及未有在首次使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通知他有拒收直接促銷訊息的權利。公署對投訴作初步處理後把個案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

公署的評論

條例下的直銷條文規定資料使用者(例如個人或機構)在未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前,不可以將其個人資料用於直銷用途,或轉移相關資料予第三者作直銷。要取得有效的同意,資料使用者必須告知資料當事人擬使用哪一種類的個人資料、將會進行促銷的貨品或服務類別;並提供回應途徑,讓該資料當事人表明同意。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先生強調:「現今直銷手法層出不窮,若運用得宜,不論行業自必商機處處。條例為資料使用者(不論個人或機構)提供清晰指引,明白如何直銷有道,既能尊重客戶意願,亦須妥善收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達至雙贏局面。即使已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仍須告知資料當事人他有權拒收直銷訊息。而消費者行使此項權利是毋須繳付任何費用的。」

他亦同時指出:「法庭今次首次判罰社會服務令,亦顯示法庭重視有關違法行為,希望透過無償的社會服務,以收阻嚇作用。」
 
公署因應不同的持份者出版了多份實用刊物:
1) 有關依從法律規定的指引,機構可參閱《直接促銷新指引》: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GN_DM_c.pdf

2) 巿民則可參閱: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