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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一名人士提供個人資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銷罪名成立被判罰款

日期 : 2015年12月30日

一名人士提供個人資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銷罪名成立被判罰款

(2015年12月30日)一名人士今天於東區裁判法院被控提供個人資料予第三者作直接促銷中使用,但事前未有採取指明行動通知當事人及取得其同意,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第35J條。法院判被告罪名成立判罰款5,000元。另一被告被控違反條例第35C條的規定,在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銷前,未有採取指明行動通知當事人,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因為根據案情不能排除她在致電事主時曾嘗試取得事主同意的可能性,但未能成功,因事主在聽到對方談及保險問題時便立即掛線。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一宗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2014年4月收到的投訴。根據法院裁定的案情,一名從事地產行業的被告(第一被告)在一個社交場合獲取了投訴人的英文名稱和手提電話 (「該資料」) 。第一被告當時沒有通知投訴人或取得其同意,而稍後將該資料提供給另一人作直銷之用。

大約兩個月後,一位從事保險業的人士(第二被告)曾兩次致電投訴人的手提電話。第二被告首次致電投訴人時,自稱是保險公司的一位財務策劃師,並指是第一被告提供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給她。其後,第二被告再致電投訴人,意圖推介理財資訊及保險計劃時,投訴人立即表示沒有興趣,然後即時掛線。

公署的評論

條例下的直銷條文規定資料使用者(例如個人或機構)在未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前,不可以將其個人資料用於直銷用途,或轉移相關資料予第三者作直銷。要取得有效的同意,資料使用者必須告知資料當事人擬使用哪一種類的個人資料、將會進行促銷的貨品或服務類別;並提供回應途徑,讓該資料當事人表明同意。

若資料使用者擬轉移個人資料予第三者作直銷,亦必須告知資料當事人其個人資料可能轉移予甚麼類別的人士,及該資料是否為得益而轉移。資料使用者應抱著尊重個人資料私隱的態度進行直銷活動,才可與客戶建立信任,提升直銷效能。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評論稱:「這是首宗涉及提供個人資料給第三者作直接促銷而違反條例第35J條被定罪的個案。個案顯示個人在社交場合取得他人的個人資料後,明知道第三者可能用作直接促銷,仍將該資料轉交,當中是存在法律的風險。資料使用者(不論是機構或個人)若控制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亦須遵守有關直接促銷條文的規定。我呼籲公眾人士在提供他人的個人資料給第三者時,須尊重他人的私隱,事先告知及取得同意。」

若要了解法律的規定,可從公署的網站參閱︰

1)「直接促銷新指引」: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GN_DM_c.pdf

2)《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絕直接促銷活動的權利》單張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opt_out2015_c.pdf

3)《接受直銷有權話事》的簡易圖鑑: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posters_Infographics/
files/DM_infographic_1231_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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