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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一間體檢公司因沒有依從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被判罰款

日期 : 2015年11月3日

一間體檢公司因沒有依從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被判罰款

(2015年 11月3日)香港專業體檢集團有限公司(「公司」)今天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沒有依從客戶的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第35G(3)條。該公司被判罰款港幣一萬元。這是自從加強規管直銷的條文於2013年4月1日實施以來第三宗違反被定罪的案件。

由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共收到1,005宗關於直銷的投訴。在這1,005宗投訴中,有538宗(54%)是由於機構或商戶沒有依從客戶拒收直銷訊息要求。

根據條例第35G(3)條,商戶如收到客戶有關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要求,須在不向該當事人收費的情況下,依從該項要求。違反條例的規定,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三年。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強調:「商戶在進行直銷活動時應以客為先。為確保符合法例規定,商戶應定期更新拒收直銷訊息的客戶名單,並與市場推廣的人員溝通,務求停止使用客戶個人資料作直銷推廣。若有客戶提出拒收訊息要求,商戶亦應採取有效的方法,確保職員跟從。這不僅能贏取客戶的信任,更有助提升行業的專業形象及直銷的效用。商戶如需協助,包括清楚理解有關法例和應採取的管理系統,歡迎參加公署定期舉辦的講座或瀏覽公署網頁pcpd.org.hk。」

此外,黃繼兒提醒:「消費者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向商業機構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若消費者不想再收到直銷訊息,最好以書面明確地提出,並保留複本。若作出拒收要求後,仍收到直銷訊息,應作出詳細的紀錄,並向公署投訴。」

個案背景

投訴人是該公司的一名前客戶。自2013年中,該公司多次致電投訴人,向他推銷身體檢查服務。儘管投訴人已口頭及書面向該公司作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該公司在2014年7月28日仍致電他作直銷推廣。因此,投訴人向公署作出投訴。

公署關於直銷的出版刊物

消費者及從事直銷的機構可瀏覽公署的網站pcpd.org.hk,了解更多有關資訊和貼士。

機構若要了解法律的規定,可從公署的網站下載參閱「直接促銷新指引」: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GN_DM_c.pdf

市民則可參閱《接受直銷有權話事》的簡易圖鑑 :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posters_Infographics/files/DM_infographic_1231_c.pdf

公署亦更新了題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絕直接促銷活動的權利》的單張。這單張可從公署的網站下載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opt_out2015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