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新聞稿

新聞稿 - 一間電訊服務供應商被控違反直接促銷新條文罪名成立

日期 : 2015年9月9日

一間電訊服務供應商被控違反直接促銷新條文罪名成立

(2015年 9月 9日)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香港寬頻」)今日於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沒有依從資料當事人的拒收直銷訊息要求,而繼續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第35G(3)條。香港寬頻被判罰款三萬元。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中加強規管直接促銷的條文於2013年4月1日實施後,有關的刑罰亦同時提高,最高罰款由港幣一萬元提高至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今次是首宗被定罪的個案。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一宗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2013年5月接獲的投訴。

投訴人是香港寬頻的一名客戶。2013年4月,他以電郵及郵遞形式向香港寬頻作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香港寬頻以書面確認收到投訴人的要求。不過,香港寬頻的職員仍於2013年5月在投訴人的流動電話留言,通知投訴人的服務合約即將終結,並同時向他作出服務推廣。

公署的評論

根據條例第35G(3)條,服務供應商如收到顧客有關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要求,須在不向該當事人收費的情況下,依從該項要求。為確保符合規定,該服務供應商應備存一份拒收直銷訊息的顧客名單,並停止使用顧客的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違反條例的規定,即屬犯罪。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評論稱:「這是公署、警方及律政司協力的成果。我相信這次成功定罪,可向進行直銷活動的機構傳達一個強烈的訊息:機構必須依從消費者的要求,同時應尊重顧客的個人資料,不可濫用。我期望這次定罪及判罰起到阻嚇作用,亦加強尊重個人資料私隱的文化。」

黃繼兒補充:「機構應定期更新拒收直銷訊息名單,並確保其職員能真正跟從機構訂下的常規。我呼籲所有從事直銷活動的機構,不論大小,都應遵循法律的規定,切勿鋌而走險。條例第35G條規定,消費者可要求機構停止將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機構必須依從消費者的要求,並不可另收費用。」

黃繼兒提醒:「消費者若不再想收到直銷訊息,應該提出拒收要求,最好以書面提出,並保留複本。如果作出拒收要求後,仍然收到直銷訊息,應作出記錄、及盡量掌握有關直銷的詳情作為證據,以便可成功向公署作出投訴。」

消費者及從事直銷的機構可瀏覽公署的網站 www.pcpd.org.hk,了解更多有關資訊和貼士。

機構若要了解法律的規定,可從公署的網站下載參閱「直接促銷新指引」: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GN_DM_c.pdf

公署亦修訂了題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絕直接促銷活動的權利》的單張。這修訂單張可從公署的網站下載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files/opt_out2015_c.pdf

市民亦可參閱《接受直銷有權話事》的簡易圖鑑:
www.pcpd.org.hk/tc_chi/resources_centre/publications/posters_Infographics/files/
DM_infographic_1231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