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一名前保險代理(「該代理」)在2014年11月20日被控兩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第50B(1)(c)(i)條向私隱專員作出虛假陳述的罪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名,及五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的使用虛假文書罪名,該代理承認控罪。 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四個星期。今次是條例自1996年生效以來,首宗在私隱專員執行其法定職能的過程中因誤導專員而違反條例規定被判有罪的個案。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一宗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2012年10月接獲的投訴。投訴人是一間保險公司(「A公司」)的客戶,該代理首次接觸投訴人時在A公司工作。其後,該代理游說投訴人購買一份新保單(「該新保單」)。投訴人及後發現該代理已離職A公司,而該新保單其實是由另一保險公司發出的。投訴人指稱該代理誤導她以為A公司是新保單的承保人,是以不公平的方法取得她的個人資料。
該代理回應公署的查詢時聲稱,他在受僱於A公司期間被指派為投訴人服務。然而, A公司否認該代理所言。
由於該代理向公署提供虛假資料,公署把個案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警方的調查更揭露保險的文件中部分簽名並非由投訴人簽署。
公署的評論
根據條例第50B(1)(c)(i)條,任何人如向私隱專員作出該人知道屬虛假的陳述,或在知情下誤導私隱專員,即屬違法,而一經定罪,最高罸款港幣一萬元(HK$10,000)及監禁六個月。公署提醒所有機構及個人須遵守法例,嚴肅對待個人資料私隱。涉及投訴的任何人士在回應公署的查詢時,應與公署合作如實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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