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年8月8日
公署回應有關私密影像界定為個人資料的傳媒查詢
就 有關私密影像界定為個人資料之查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現回應如下:
問題:
「關注性暴力組織「風雨蘭」今日召開記者會,建議私隱專員公署更新「個人資料」的定義,並以更積極的方式協助受害人處理事件,他們指現時拍到受害者外貌的照片未必受公署認可為「個人資料」,惟科技發達,現時亦能夠以圖搜尋出社交平台帳戶等資料。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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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署會否接納及跟進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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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貴署有否跟進相關問題?」
答(問題1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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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就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作出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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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私隱條例》第2(1)條,「個人資料」是指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分是切實可行的;及該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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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私密影像是否構成「個人資料」,需要視乎在個案中被披露的資料是否可供其他人識辨資料當事人的身分,若私密影像可供其他人識辨資料當事人的身分,可以構成《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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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公署留意到相關報道,公署會作出網上巡查,並跟進事件。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私隱專員公署(電話:2827 2827、電郵:communications@pcpd.org.hk/complaints@pcpd.org.hk)作出查詢或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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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公署在審研個案後,會根據個案情況,考慮作出刑事調查及/或要求涉事平台移除相關的私密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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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於2021年10月8日刊憲生效,該條例就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訂立特定罪行。如私隱專員公署接獲的投訴個案不涉及《私隱條例》釋義下的「個人資料」,但可能觸犯其他罪行(如《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公署可在取得投訴人的同意下轉介有關個案予警方作刑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