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年8月28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收集及使用員工的個人資料
就 貴傳媒有關收集及使用員工的個人資料之查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現回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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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原則,僱主作為資料使用者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員工的個人資料;而收集的資料是有實際需要但不超乎適度;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在收集個人資料時或之前告知員工他有責任提供該資料抑或是可自願提供該資料,收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以及資料可能會轉移給哪類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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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個人資料方面,根據《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3原則,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相關資料)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得到員工自願和明確的同意,或僱主作為資料使用者根據情況而引用《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豁免條款,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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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公署發出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就如何適當地處理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為僱主及僱員提供實務指引,協助負責人力資源管理的人士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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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公署不評論個別個案。私隠公署會留意事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