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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1年2月16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食肆及處所負責人收集個人資料

就 貴傳媒查詢有關食肆及處所負責人收集個人資料,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現回應如下:
 
問題
「關於食肆及處所負責人必須要求顧客使用「安心出行」,或登記顧客個人資料的要求,我有以下問題想請教。

  1. 市民如果不使用安心出行,選擇登記個人資料,食肆可向市民索取哪些資料?
  2. 食肆若想確保市民留下的資料屬真,即場致電留下的電話是否屬侵犯市民私隱?
  3. 私隱專員公署對於市民進入食肆、戲院等場所,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有何建議?又應該如何避免個人私隱資料被濫用?」

 
答:問題1

  • 私隱公署留意到,根據相關安排,食肆及處所負責人收集顧客的個人資料,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協助衞生防護中心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以及在疫情下進一步保障員工和顧客的健康和安全。
     
  • 一般而言,在收集個人資料方面,《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1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如食肆及處所負責人)應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資料當事人(如顧客)的個人資料。而就上述目的而言,該等資料屬足夠但不超乎適度。

 
答:問題2

  • 就收集得到的個人資料的準確性,《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2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持有的個人資料是準確的。

 
答:問題3

  • 在個人資料保安方面,《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4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如食肆及處所負責人)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個人資料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閲、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因此,食肆及處所負責人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安受到保障。
     
  • 此外,在使用個人資料方面,《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3原則規定,個人資料只限使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或資料使用者根據情況引用《私隱條例》第8部的相關豁免,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
     
  • 如市民就個別情況對其個人資料的安全或使用有任何疑問,可以聯絡私隱公署(電話:2827 2827、電郵:communications@pcpd.org.hk)作出查詢或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