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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0年8月7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病毒檢測涉及的私隱事宜

就 貴報查詢有關病毒檢測涉及的私隱事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應如下:
 
問題
「因應有立法會議員關注病毒檢測涉及的私隱問題,曾去信私隱專員公署,本報欲向公署查詢以下事項?
 
  1. 公署是否已接獲相關信件?
  2. 公署可有接到市民的相關查詢?如有,由2020年6月1日至今的查詢數字為何?
  3. 公署可有檢視過病毒檢測涉及的私隱問題?
  4. 公署曾否/可會與相關政府部門聯絡,以確保檢測沒有違反私隱問題?」
 
答:問題1
  • 私隱公署於2020年8月5日收到立法會議員莫乃光就病毒檢測議題於同日去信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並抄送私隱公署的信件。
答:問題2
  • 由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6日下午5時,私隱公署接獲六宗與病毒檢測有關的查詢。
答:問題3
  • 病毒檢測涉及生物辨識資料,由於可以直接或間接辨識個別人士的身份,故屬於《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其收集及╱或使用均受《私隱條例》相關的條文及其六項資料保障原則所規管。而由於生物辨識資料包含個人健康、精神狀況等的私密資料,因此一般被視為敏感資料,縱使《私隱條例》並沒有相關的定義。
     
  • 由於資料的敏感性,所有資料使用者,包括政府、公私營機構,必須要有充分的理據方可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識資料(例如以保護公共衞生為目的),例如是否必要、是否收集最少資料、與目的是否相稱、是否合符比例而不超乎適度等。資料使用者亦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所收集得來的個人資料受到安全保障。
     
  • 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集資料時或之前以切實可行的步驟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以告知所收集的資料及其目的(例如保障公共衞生)及資料可能會轉移給哪些類別人士(如有的話)等。
     
  • 除非得到相關人士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或《私隱條例》下的豁免適用,否則資料使用者不得將為對抗2019冠狀病毒病而收集的生物辨識資料披露或使用作其他無關的目的,又或沒有在《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中羅列的目的或與其直接相關的目的。
答:問題4
  • 《私隱條例》沒有規定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就如何處理市民的個人資料的安排,必須諮詢私隱公署。即使私隱公署向任何機構包括政府就個人資料私隱事宜提供一般性觀察,這些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可在法例框架下自行決定其行事方式。
     
  • 政府有關當局已初步接觸私隱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