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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0年8月4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一間學校的學生照片被展示在海報上

就 貴報查詢有關一間學校學生的照片被展示在海報上,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應如下:
 
問題
「本報收到一間學校的家長投訴,指多區出現該校學生與特首林鄭月娥合照海報,內容大意指支持特首林鄭月娥,不少家長則認為有關海報侵犯學生私隱感到不安,有人曾報警處理事件。就以上事件,本報有以下問題查詢:
 
  1. 私隱專員公署有否就收到來自家長對相關海報投訴?
  2. 若有人未經同意將照片製成海報,相關學生私隱是否同屬遭人侵犯?
  3. 事主應該作出什麼相應措施或行動?如何才能保護學生私隱?」
 
答:問題1
  • 截至2020年8月4 日中午,私隱公署沒有接獲相關投訴。
 
答:問題2
  • 《私隱條例》旨在就個人資料方面保障個人的私隱。
     
  • 根據《私隱條例》第2(1)條,個人資料是指可識辨在世人士的身分的資料,有關資料必須儲存在紀錄內,並且可加以處理或檢索。
     
  • 一般而言,除非有人使用載有他人影像的相片,匯集關於某一已被資料使用者識辨身份的人士的資訊,或資料使用者欲藉收集的資料以識辨特定人士的身份,否則根據上訴庭在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 一案中的判詞,該資料使用者的有關行為不會被視作《私隱條例》定義下的「收集」個人資料。換言之,資料使用者如非為了識別個別人士,或者該人士的身份對資料使用者並不重要或不相關,那便不構成《私隱條例》下「收集」個人資料行為,而不受《私隱條例》所規管。
     
  • 上述的裁決並不是指所有拍攝某人的照片都不構成收集個人資料,而是指出是否涉及收集個人資料,須視乎個案情況而定。
     
  • 若事件涉及兒童,任何人士在公開披露相關的個人資料時(尤其當中涉及兒童的姓名及相片等),應仔細考慮公開這些個人資料的目的,及對該名兒童和相關人士的影響,以衡量披露相關資料的必要性及程度。
 
答:問題3
  • 任何人若認為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擾,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向私隱公署投訴。私隱公署會按《私隱條例》及既定政策就投訴個案決定是否作出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