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7月9日
公署回應傳媒有關一間民意調查組織的個人資料事宜
就 貴傳媒查詢有關一間民意調查組織的個人資料保留期限,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應如下:
問題
「早前曾向 貴署查詢有關香港民研未有銷毁2013年警察意見調查的調查對象資料,今天Telegram有群組”香港航拍谷”,早前曾發訊息指民意調查組織保留警員資料的網民,發出新的訊息。群組中更上載部份調查受訪者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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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調查組織未銷毁受訪者資料,儲存於電腦內,是否觸犯私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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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社交媒體把受訪者個人資料公開,是否觸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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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公署上次有否向相關機構了解事件? 這次是否會採取行動?」
答:問題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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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已就事件展開循規審查,以取得更多有關的事實資料,並已向相關機構了解情況,現階段未有進一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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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機構均須按《私隱條例》的規定妥善保留及刪除客戶的個人資料,其中機構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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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得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保障資料第2原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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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已不再為使用目的而需要保留的個人資料,除非受任何法律禁止或不刪除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私隱條例》第26條)。
答:問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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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所述情況可能涉及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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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障資料第1原則,任何資料使用者(不論個人或機構)收集個人資料前,需確保收集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在所有情況下屬公平的方式收集,而資料的收集對該目的是必需的或直接與該目的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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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障資料第3原則,除非取得有關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訂明同意或有關資料的使用獲《私隱條例》第8部所豁免 ,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