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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0年6月4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查閱資料要求的投訴個案

就 貴傳媒查詢有關早前涉及警員在截查市民期間進行拍攝的查閱資料要求的個案,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回覆如下:
 
問題
「就一名市民於去年 10 月 6 日,搭乘巴士時被警方截查,其後事主向警方申請提取相關片段,但被警方拒絕。警方曾表示市民或需付款,以供警方處理相片的後期製作。而據報導,事主曾向公署提出投訴,公署則回覆指不會進一步跟進。就此,可否告知:
 
1. 公署有否了解,警方是否曾要求事主付款; 如是,價錢為何,公署又認為價錢是否合理;
2. 公署不進一步處理投訴的原因;
3. 事件中有否警員違反《私隱條例》;
4. 公署是否沒有任何跟進。」
 
答:問題14
  • 私隱專員不評論個別個案,亦由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保密規定,故不能就個別個案透露詳情。
 
  • 私隱專員已就個案按《私隱條例》作出適當跟進,並已向投訴人詳細交代就個案所作的決定及相關理由。
 
  • 根據《私隱條例》第39 (4) 條,投訴人若不同意私隱專員的決定,可就私隱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