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5月27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記者的身份證等個人資料在公眾地方被攝錄一事
就 貴報查詢有關記者的身份證等個人資料在公眾地方被攝錄一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
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應如下:
問題
「有記者投訴今午在中環被截查,被警員以有無反光衣及有無記協證區分,有記者因沒有記協證,被要求對著錄影機讀出名字及身分證等,又指附近傳媒聯絡隊沒有協助沒有記協證的記者。本報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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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署有否收到相關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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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眾地方要求市民對著警方錄影機讀出名字及身分證等資料,是否違反私隱條例?」
答:問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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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今日(5月27日)下午5時為止,私隱專員沒有收到記者的身份證等個人資料在今日事件中在公眾地方被攝錄的投訴。
答:問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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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在根據法例執行職務收集和處理個人資料時,需要依法辦事、恪守法治,按既定指引和機制行事,不可作出隨意或任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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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某人在公眾地方讀出其個人資料並作出攝錄,屬收集個人資料。根據有關資料收集目的及方式的保障資料第1 原則,任何機構收集個人資料須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以及不超乎適度,並以公平的方法收集。機構亦須明確告知被收集資料者(作為資料當事人)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將用作甚麼用途、資料可能會被轉移予哪類別人士等,否則該收集資料的方法可能屬於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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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執法機構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非法活動,而根據法例所賦予的權力進行查問,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是根據哪些法例行使權力而需收集其個人資料,以符合上述保障資料第1(3)原則的要求,除非遵守此規定相當可能會損害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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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收集個人資料的方式,如以錄影機攝錄身份證,是侵犯私隱度較高的收集個人資料方法。機構須考慮此方法在當時的實際環境下是否必須和公平,以及是否有其他侵犯私隱度較低的收集資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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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屬敏感的個人資料,機構應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身份證號碼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閲、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私隱專員亦發出《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規管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的收集、保存、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以至資料保安等方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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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民若發現其個人資料被不合法、不公平或超乎適度地收集或使用,而能提供表面證據,可向私隱專員投訴,私隱專員會根據《私隱條例》賦予的權力作出跟進和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