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0年5月8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市民投訴資料外洩的事宜

就 貴刊查詢有關市民投訴資料外洩的事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覆如下:
 
問題

「1. 請提供2018年至今,按月份列出以下兩類數字:
        a) 有關資料外洩事故的投訴數字
        b) 與公司客戶資料外洩有關的投訴數字
    2. 私隱公署對於以上情況有沒有任何提醒或建議?」
 
答:問題1(a) (b)
  •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有關市民投訴資料外洩的數字(個案宗數)
  2018 2019 2020截至4月)
投訴資料外洩的個案宗數 投訴公司客戶資料外洩的個案宗數[1] 投訴資料外洩的個案宗數 投訴公司客戶資料外洩的個案宗數 投訴資料外洩的個案宗數 投訴公司客戶資料外洩的個案宗數
一月 5 2 6 6 9 5
二月 4 1 2 2 2 2
三月 5 1 1 1 0 0
四月 15 1 7 1 2 1
五月 4 1 4 4 - -
六月 5 0 3 3 - -
七月 2 1 1 1 - -
八月 2 1 2 1 - -
九月 2 1 3 3 - -
十月 78 75 2 0 - -
十一月 70 63 1 1 - -
十二月 2 1 3 1 - -
  194 148 35 24 13 8
  • 2018年10月及11月份投訴公司客戶資料外洩對比之前月份大幅上升,是因為一間航空公司於2018年10月24日公布外洩了940萬名客戶資料而引發。
 
答:問題2
  • 不論公私營機構,都必須按《私隱條例》的規定採取有效的保安措施,妥善保障其處理的個人資料不會未經准許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否則便有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下的資料保安原則。
  • 現時資料外洩事故通報只屬自願性質,但私隱公署鼓勵肇事機構盡早通知私隱公署,此舉有利於私隱公署與相關機構攜手,減低因事件對所涉人士可能構成的潛在損害,並尋求改善方案有效防止事件再次發生。公署亦鼓勵肇事機構盡快通知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
  • 機構應制定清晰及足夠的政策、處理方式、程序和機制,以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不被侵擾,特別是性質獨特及敏感的個人資料。
  • 除了要遵從《私隱條例》上述的規定外,機構亦應恪守更高的數據道德標準,以尊重、互惠和公平的數據管理價值處理市民的個人資料,以符合市民的期望。
  • 私隱公署鼓勵機構引入「私隱管理系統」,把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納入機構管治責任,由上而下推行公開和具透明度的資訊政策和常規,並採納「貫徹私隱設計」(Privacy by Design)及「預設私隱」(Privacy by Default)模式作為企業的核心考慮因素,方為長遠應對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方案。而第三方供應商和企業的合作夥伴也應進行私隱影響評估(Privacy Impact Assessment),以防範於未然。


[1]其他投訴資料外洩的個案包括外洩了並非公司客戶的資料,例如僱員、學生、老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