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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0年5月1日

公署回應有關有機構涉嫌濫用個人資料的傳媒查詢

就 貴報查詢有關有機構涉嫌改變個人資料用途,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內容回覆如下:
 
問題
「本報接獲市民投訴,指曾於社會服務中心登記領取口罩,並提供了家人的身份證及住址,約一個月後發現原本並非選民的家人無故成為選民,而原本是選民的家人亦更改了住址,他指以上兩項變動均非家人所做,遂懷疑被領取口罩的機構擅自挪用其個人資料。

就此,本報有以下查詢:
  1. 上述個案中的機構有否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若有,相關條文為何?
     
  2. 市民可循甚麼途徑追究?」
 
答:問題1
 
  • 根據《私隱條例》有關使用個人資料的保障資料第 3 原則規定,機構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只限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如派發口罩)或直接相關的目的,如使用個人資料於新目的,必須事先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否則會被視作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
     
  • 根據《私隱條例》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保障資料第 1 原則,機構應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資料當事人不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即只應收集最少及必要的個人資料,而其收集目的應是合法並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並應在收集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之時或之前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告知他們所收集的資料及其目的,以及資料可能會轉移給哪類人士。
     
  • 另一方面,身份證號碼屬敏感的個人資料,根據私隱專員發出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除獲法律授權外,資料使用者不能強制要求任何人提供其身份證號碼。機構亦應考慮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方法,不應視身份證號碼為首選或必須的身份核實工具。
 
答:問題2
 
  • 私隱公署呼籲,資料當事人若認為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擾,應儘快向私隱公署投訴
     
  • 私隱公署在收到投訴後會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就個案作出跟進處理,因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以確定被投訴者有否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
     
  • 巿民若發現其個人資料被不恰當地使用,亦可向涉嫌濫用其個人資料的機構提出質詢和證據。
     
  • 另外,市民如懷疑事件涉及其他不當行為,應聯絡相關的政府部門或執法單位。如知道有人向選舉事務處提供虛假資料作選民登記,可向選舉事務處投訴。
 
背景資料
 
  • 私隱公署注意到在2019冠狀病毒病期間,公眾對有機構懷疑在贈送或派發防疫物資期間濫收個人資料,或其後可能濫用有關注。私隱公署早於2月14日已發出新聞稿,告誡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行事,亦呼籲資料當事人在提供其個人資料時必須清楚其目的和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
     
  • 在《私隱條例》中,個人資料是指可識辨在世人士的身分並與該名人士有關的資料,有關資料必須儲存在紀錄內,並且可加以處理及查閱。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如在派發口罩過程中收集及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必須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
     
  • 私隱公署如接獲資料當事人投訴及經調查後發現,資料使用者違反《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向該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糾正該項違反,以及防止該違反再次發生。違反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