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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0年4月7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查閱資料要求

就 貴台查詢有關早前涉及警員在截查市民期間進行拍攝而被懷疑可能過度收集個人資料而引起的查閱資料要求的個案,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確認早前已接獲有關就該事件所作的查閱資料要求被拒絕而向私隱公署作出的投訴,私隱公署現正按既定處理投訴政策作出適當跟進,故因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法定的保密規定,不能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但會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作出一般性回覆如下:

1.      查閱資料收取費用
 

  • 根據《私隱條例》第18條及保障資料第6原則,資料當事人享有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權利。
     
  • 根據《私隱條例》第18  (1) 條及保障資料第6原則 (a) 及 (b) 段,「查閱資料要求」的權利可讓個人知悉某資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的個人資料,以及索取一份該資料的複本(如該機構持有所要求的個人資料),但該份資料的複本不包括其他人的個人資料。
     
  • 根據《私隱條例》第20 (1) (b) 條,如依從「查閱資料要求」會披露第三者的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須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但如資料使用者信納該名第三者已同意有關披露,則屬例外。
     
  • 根據《私隱條例》第19(1)條,如資料使用者持有查閱資料要求者所要求的個人資料,需提供相關的個人資料的複本,但根據《私隱條例》第20(2)條,資料使用者必須要刪除該名查閱資料要求者以外任何的第三者的個人資料。
     
  • 根據《私隱條例》第28 (3) 條,資料使用者可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不超乎適度的費用。 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於行政上訴案件第37/2009號就《私隱條例》第28 (3) 條中提述的「超乎適度」作出的解釋,資料使用者只可收取與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直接有關及必需」的費用,即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成本。
     
  • 根據私隱專員刊發的《資料使用者如何妥善處理查閱資料要求及收取查閱資料要求費用》指引資料(《指引》),資料使用者有責任解釋所收取的費用如何與成本相關。如費用龐大,資料使用者應向查閱資料要求者提供書面解釋,以便他了解有關計算方法。
     
  • 《指引》就如何妥善處理查閱資料要求及收取查閱資料要求費用為機構提供相關指引。

 
2.      是否可以以「刑事調查」為由,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
 

  • 《私隱條例》附表一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 (3) (b) (ii) 段列明,資料當事人可獲告知要求查閲自己的資料的權利及途徑。但《私隱條例》訂明在特定情況下(如《私隱條例》第8部豁免的情況),個人資料可獲豁免而不受資料當事人的查閱。
     
  • 根據《私隱條例》第58條(而該條文屬於《私隱條例》第8部有關可予豁免的情況),如個人資料涉及防止或偵測罪行、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行為等,資料使用者可以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但應該就個別情況考慮是否引用豁免,並須有足夠證據顯示如果依從查閱資料要求便相當可能會損害上述的事宜。

 
3.      如果因調查未完成而未能索取資料,警方是否仍須將有關資料備份?
 

  • 如前所述,如個人資料涉及防止或偵測罪行、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行為等,資料使用者或可引用豁免條文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至於資料保留期限方面,《私隱條例》並沒有就資料保留訂下時限,但保障資料第2原則規定資料保留的時間不超過達致原來目的實際所需。

 
4.      是次警方作為資料使用者處理查閱資料要求的做法
 

  • 私隱公署不會評論個別個案或個別資料使用者處理查閱資料要求的做法,加上私隱公署已就有關事件收到投訴,基於《私隱條例》下法定的保密要求,亦未能就事件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