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3月3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有組織在內地向港人派發口罩時收集個人資料
就 貴傳媒查詢關於有組織在內地向港人派發口罩時收集個人資料,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不評論個別事件,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規定作一般性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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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負責監察香港的《私隱條例》的施行。《私隱條例》並沒有域外管轄權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不能監管香港域外(跨境)的資料使用者。如有關組織不是在香港控制有關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或不能夠從香港行使該項控制,該資料使用者便不在《私隱條例》的管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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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提醒市民不論身處何地,在領取口罩時必須自保,時刻保持警覺以分辨是否有實際需要提供某些個人資料。與領取口罩事宜無關的不必要資料例如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市民不應貿然披露;如對提供個人資料有任何疑問,市民應在提供資料前詢問有關組織為何要收集該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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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指出,若市民個人資料遭使用作其他不明甚至不法用途,有可能會蒙受損失。另一方面,市民若已獲充分告知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並自願提供個人資料,日後可能難以就個人資料的相關事宜向公署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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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或組織如收集及使用市民的個人資料,不但必須遵守《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更應恪守數據道德,尊重及保障個人資料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