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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0年2月20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有團體協助市民作選民登記收集個人資料

就 貴報查詢有團體協助市民作選民登記收集個人資料,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不評論個別事件,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規定作一般性的觀察如下:

收集個人資料

  • 《私隱條例》規定,任何組織(作為資料使用者)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而收集目的應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及不應超乎適度;並告知他們收集資料的目的(如協助處理選民登記、處理送遞物資事宜等)、資料可能會轉移給哪類人士,以及列明該資料是否屬必需或自願提供,並提供選擇。

 
保留個人資料期限
 

  • 在資料保留期間方面,雖然《私隱條例》並無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向資料當事人告知有關資料的保留期間,卻有要求資料使用者當已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後,應將該些資料銷毀。因此,在處理送遞物資事宜後(即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後),相關組織應盡快刪除所收集的個人資料。

 
使用個人資料
 

  • 如所收集得來的個人資料日後用於當初收集資料時述明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資料使用者在使用該些資料前,必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該些同意必須是明確,毫不含糊而且是在自願的情況下作出的。

 
公署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 私隱專員呼籲市民向他人提供個案資料前必須謹慎,要清楚了解收集資料的一方使用資料的目的,亦不宜因換取贈品而隨便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否則可能所託非人,後果嚴重。
  • 另外,私隱專員早前發出《給候選人、政府部門、民意調查組織及公眾人士的選舉活動指引》(《指引》),提醒各選舉活動相關的持份者,在不同階段的選舉活動中處理選民的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
  • 私隱專員亦提醒巿民要懂得自保,無論透過何種途徑提供個人資料,應先清楚了解對方的身份和背景,以及收集資料的目的。《指引》中亦向巿民大眾提供多項保障個人資料提示,當中包括:

o   須留意活動的主辦機構有否清楚說明活動的性質、資料使用者的身份、收集資料的目的等;

o   應留意政治團體會否將從活動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作日後選舉用途;及

o   可向候選人或其所屬政治團體表明拒絕接收他們的選舉宣傳通訊。

其他
 

  • 巿民若發現個人資料被不當地收集或不恰當地使用,可考慮向涉嫌不當收集或濫用其個人資料的組織提出質詢和交涉;若不滿對方回應,可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在收到投訴後會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就個案作出跟進處理,因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
  • 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9日,公署沒有接獲關於市民登記做選民時個人資料被其他人士或機構收集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