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年2月6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有團體要求醫管局公開參與罷工醫護的名單
就 貴台查詢有關有團體要求醫管局公開參與罷工醫護的名單,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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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私隱條例》中有關使用個人資料的保障資料原則(保障資料第 3 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須與當初收集資料時述明的目的一致或直接有關,否則必須先徵得當事人的訂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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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查詢中的其他問題,已偏離與個人資料私隱相關的事宜,公署不宜作出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