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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0年1月22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一所中學及一所幼稚園被指安裝具錄音功能的閉路電視

就 貴報查詢有關一所中學及一所幼稚園被指安裝具錄音功能的閉路電視,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不評論個別事件,但就一般性個人資料私隱範疇回覆如下: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屬原則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並沒有禁止任何個人或機構(包括學校)安裝及使用閉路電視系統(無論有沒有收音功能),亦沒有規定必須得到當事人的同意才可安裝閉路電視系統。
  • 一般而言,透過閉路電視系統拍攝片段以識辨個別人士,或用以編纂某個別人士的資料,便屬於收集個人資料,須遵守《私隱條例》及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其中包括:
    • 資料使用者應確保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必須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如用作保安或監察之用)是有實際需要而不超乎適度,並考慮閉路電視系統的設計及使用在有關情況下是否適當、必須及相稱,以及是否有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方法以達致同樣目的。
    • 如切實可行的話,應諮詢可能受閉路電視影響的人士,了解他們有甚麼關注;以及可以採取甚麼步驟以積極回應他們的憂慮及減低對私隱的侵犯。
    • 如資料使用者有實際需要安裝閉路電視,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應在當眼處貼出告示,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已啟動閉路電視的攝錄功能、監察的目的,以及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私隱問題的人士之聯絡資料(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目的及方式)。
    • 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和明確的同意(保障資料第三原則 –使用),或者根據情況而決定引用《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豁免條款。
  • 《私隱條例》並沒有指明資料使用者保留個人資料的期限。機構應按其運作的實際所需、其收集個人資料的原來目的,以及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眾利益而決定保存個人資料的期限,而不應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
  • 私隱專員早前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從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角度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機構提供建議,協助機構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
  • 截至今日(1月17日)上午10時,公署未有接獲有關涉事中學安裝閉路電視的投訴或查詢。
  • 公署會密切留意事態發展,如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會按既定處理投訴政策就個案作出適當跟進,並嚴格遵從保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