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12月28日
公署回應傳媒有關早前一宗涉及內地人士的證件遭展示並被傳媒拍攝的事件,以及傳媒在相關報道中引述該名人士的個人資料的事宜
就 貴報查詢早前一宗涉及內地人士的證件遭展示並被傳媒拍攝的事件(該事件),以及傳媒在相關報道中引述該名人士的個人資料的事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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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非政府獨立法定機構,公署一直以來不偏不倚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依法公平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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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條例》旨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權,規管所有收集和處理個人資料的人士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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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弄清楚的問題是 (1) 誰是收集和處理個人資料的人士? (2) 該人士有沒有違規? (3) 有沒有合理的辯解或適用的法定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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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所述兩宗事件:「超級城」及「付國豪」所述內容,兩者有法律上根本的差異,公署處理方法自然不同,現解釋如下:
A) 在「超級城」事件中,收集和處理「立場新聞」記者的個人資料(身份證)者為便衣警員,法例規定他「向直播鏡頭展示數十秒」的做法,必須先得該記者的同意,除非他收集該身份證時已向該記者說明,但在場的錄音顯示該記者表示不同意;
B) 在「付國豪」事件中,收集和處理付國豪的證件者為a) 網民,b) 《蘋果日報》。誰是該網民?就如當今在網上起底的網民 --- 無從稽考,也大多不具真姓名。《蘋果日報》撰文報導,但由於《私隱條例》列明新聞活動受豁免,縱使違規,也可免責。這是立法時用作平衡新聞自由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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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早前表示,有足夠理由展開主動調查,這也是公署的法定權力和既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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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城」事件發生數小時內,眾多傳媒提出查詢,私隱專員在考慮有關報導;觀看有關錄影片段、聆聽現場當時的錄音對話和有關團體的聲明後,在午夜發表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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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的因素包括上述首先弄清楚的問題外,還有傳媒和大眾廣泛的關注,和公眾利益如回應傳媒查詢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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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的聲明表示,限於依法主動展開調查,並沒有評論錯對。惟警方於12月27日下午主動表示該警員「係有唔啱(不對)嘅地方」,並會配合公署的調查。
現回覆 貴報所提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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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原因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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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所涉的行為屬「新聞活動」(見《私隱條例》第61條),個人資料可獲豁免而不受保障第三原則(使用)條文所管限。若受管限而經調查後被私隱專員裁定違規,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書,指令矯正和防止該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不依從指令才是刑事罪行,定罪後最高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