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12月26日
公署回應傳媒有關有記者的身份證被公開
謝謝你有關據報有記者的身份證被公開的查詢。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知悉有關傳媒報道及記者協會的聲明,有足夠理由就此作出調查,在完成調查前,公署不能評論所涉個案。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有以下初步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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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任何人士(作為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的方法必須合法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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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個人資料(包括披露)時,如其目的與當初收集時的目的不一致或並非直接有關,必須先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又或其有關使用可憑藉私隱條例下的豁免而不受其相關條文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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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資料使用者亦須做好資料保安工作,確保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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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關該記者的個人資料有可能無可避免地在有關媒體的直播過程中被披露,公署現指出,如任何人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例如公共領域或平台)取得該些個人資料,並將該些個人資料披露,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該人有可能觸犯私隱條例第64(2)條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