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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9年12月26日

公署回應傳媒有關有學校記錄及公布學生如廁資料

就 貴報查詢有關有學校記錄及公布學生如廁資料事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作出以下回應:

  • 公署在未了解事件的詳細情況前,不會評論個別做法有否違規。

(I) 在收集個人資料方面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是爲了確保個人資料的收集方式是具透明度及公平,亦須盡量減低個人資料的收集。
  • 保障資料第一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如學校)須為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收集個人資料;收集的資料對該目的是必須及足夠的,但不超乎適度;而收集的方法應該是合法和公平的。
  • 如果直接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個人資料,資料使用者應向資料當事人清楚解釋是否必須提供資料、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以及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閲和改正自己的資料的權利及途徑,以提高其處理個人資料政策的透明度及可理解性。
  • 一般而言,學生姓名及其如廁記錄資料屬可識辨身份的個人資料。作為負責任的資料使用者,學校良好的行事方式,是審慎考慮是否必須收集相關的個人資料,尤其是與個人身體情況有關的敏感個人資料。即使有必要收集相關資料,學校亦應考慮以私隱侵犯性較低的方式收集資料。

(II) 在使用和披露個人資料方面

  • 保障資料第三原則訂明,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資料當事人有權以書面通知,撤回先前曾給予的同意。

(III) 豁免

  • 《私隱條例》訂明豁免條文,立法原意是要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同時平衡社會其他合法利益。其中若不披露有關資料當事人的身分、在所地、身體或精神健康的資料便相當可能會對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士的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則可按《私隱條例》第59條獲得豁免。
  • 故此,學校在公布或使用(如披露)個人資料前,應考慮披露的目的是否收集該等個人資料時所述明的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目的,亦應仔細考慮有關資料的敏感度,以衡量使用和披露資料的必要性及程度,並事先通知該名人士有關做法及目的。與該目的無關或非必需的個人資料應予以略去。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投訴。公署在收到投訴後會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就個案作出跟進,因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以確定被投訴者是否有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
  • 截至12月11日下午五時,公署未有接獲與該事件相關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