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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9年11月19日

公署回應傳媒有關於私家車內安裝竊聽或竊錄儀器

謝謝你有關「於私家車內安裝竊聽或竊錄儀器」的查詢,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規定作一般性回覆如下: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旨為保障巿民作為「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權。《私隱條例》規定,任何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個人資料的人士(即資料使用者),須遵從條例的規定,包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 竊聽或竊錄行為是否屬《私隱條例》管轄範圍,須首先視乎是否涉及《私隱條例》定義下屬收集個人資料的行為。「個人資料」是指關乎一名在世人士,並可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資料,資料存在的形式令資料可讓人切實可行地查閱或處理。而根據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Eastweek Publisher Ltd and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CACV 331/1999) 一案中裁定,「收集個人資料行為的要素是資料使用者必須藉此而匯集一名已被識別身分的人士的資料或資料使用者意欲或設法識別其身分的人士的資料。」

  • 就 貴報提供的個案情況而言,如竊聽或竊錄儀器是安裝於某特定目標人士的私家車內,而該竊錄儀器有錄下有關資料的話,則屬匯集關於某一已被識辨身份的人士的資料,並受《私隱條例》的規管。

  • 就收集個人資料方面,保障資料第1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其目的應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

  • 若以暗中錄音或錄影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一般而言會被視為以不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

  • 《私隱條例》另訂有豁免條文:根據《私隱條例》第8部,如私隱權益可能對若干公眾或社會利益構成損害,有可能獲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管限,例如若披露該等資料是為了防止或偵查罪案、或防止、排除或糾正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等。

  •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雖不會直接構成刑事罪行,但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以糾正該項違反及防止該項違反再發生。不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 過去三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沒有收到涉及在汽車內遭到竊聽或竊錄的投訴個案。

  • 巿民若發現其個人資料被不當地收集或不恰當地使用,可考慮向涉嫌不當收集或濫用其個人資料的人士/機構提出質詢和交涉。同時,市民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在收到投訴後會接觸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就個案作出跟進處理,因應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以確定被投訴者是否有違反條例的規定。

  • 另外,市民如懷疑有關行為涉及其他罪行(例如爆竊、刑事毀壞等),應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