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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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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年9月23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私隱條例第33條及跨境數據轉移事宜

謝謝你於訪問私隱專員後的跟進查詢,有關《私隱條例》第33條及各地數據互通的事宜,公署現回覆如下:

答1.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 33 條對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規管,目前該條文仍未生效。為對第 33 條的實施作好準備,公署於2014年發出了《保障個人資料:跨境資料轉移指引》。

  • 政府於 2016 年就《私隱條例》第 33 條的實施聘請顧問進行營商環境影響評估 (營商影響評估)。公署得悉該評估所得的主要結果,亦於 2018 年 11 月委聘一所國際性的律師事務所作顧問提供意見。有關研究已完成,公署並向政府提供了觀點及意見。

答2.

  • 公署有法定責任不時檢視《私隱條例》,並有留意各地私隱法規的最新發展並就此作出研究和比較。事實上,有關跨境私隱規管及執法的議題亦廣受國際私隱保障機構關注及討論。公署會適時就相關議題與其他地區的私隱執法機構交流合作。

  • 就《私隱條例》第33條(現時尚未實施)而言,私隱專員可根據第33(3)條藉憲報公告指明地方的準則,是私隱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那些地方有與《私隱條例》提供大體上相似的個人資料私隱保障。

答3.

  • 香港擁有無可取代的資訊自由流通優勢,《基本法》亦保障自由及人權,而現有的私隱保障法例及框架也確保資料私隱受到保障;因此,香港有條件成為一國兩制之下的「一帶一路」數據中心,促進資料傳輸及儲存,成為連繫及匯聚香港、內地和全球各地的環球數據樞紐。此外,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亦促進了資訊及通訊科技的發展,形成大規模的數據流通,吸引數據中心引入先進的數據技術、優秀人才及資金,因而促進內地及香港的經濟發展。

  • 我們除了繼續與世界各地的私隱同業加強跨境聯繫及互通性之外,亦與內地的相關機構和學者建立工作關係,尤其是在「一帶一路」 和「大灣區」的項目上推動香港作為國家的數據樞紐及有關網上數據糾紛的調解中心。

  • 公署正就內地與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有關的各項法規及指令進行研究,可望在短期內刊發相關的指引,以供業務涉及粵港澳大灣區內數據流通的公司及機構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