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9月10日
公署回應有關港鐵8月31日太子站閉路電視片段的事宜
謝謝你查詢有關港鐵太子站及荔枝角站閉路電視片段的事宜,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的範疇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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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沒有就查詢提及的事宜諮詢私隱專員公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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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機構要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個別人士的身份,或該人士的身份對機構所進行的攝錄是重要的,才算「收集」個人資料而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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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任何人士或機構,在收集個人資料時均需要在《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述明收集資料的目的和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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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只可將收集的資料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新目的的用途必須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資料使用者亦有責任刪除已達致原來目的而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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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條例》亦訂明,若在不符合《私隱條例》的情況下使用或轉
移有關個人資料,例如為了一個新目的和未能獲得當事人的同意,
可考慮法定的豁免條文是否適用,例如為了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