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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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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9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生物辨識應用的私隱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生物辨識應用的私隱事宜,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綜合回覆如下:
  • 由於生物辨識資料(如指紋、面部圖像、指靜脈等)往往是與生俱來和獨一無二,可直接或間接辨識個別人士的身份,因此生物辨識資料亦會被視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一般而言,機構若採用生物辨識門禁或簽到技術,由於當中涉及收集個人資料,故受《私隱條例》的規管。機構在收集相關資料前必須確定他們是有特定的目的和實際需要,而又沒有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替代方法可達致相同目的,同時亦應提高保安措施。
     
  • 若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安服務承辦商計劃(作為資料使用者及/或資料處理者)引入生物辨識門禁或簽到技術作大廈保安或簽到之用,並向住戶/訪客收集相關的個人資料時,必須按《私隱條例》及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規定,收集及妥善處理住戶/訪客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早前刊發《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識資料指引》,協助機構負責任地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識資料,減低相關的私隱風險,當中提供多項具體建議,其中:
    • 須首先考慮有關收集生物辨識資料是否必需的,因此私隱專員鼓勵有關機構進行私隱影響評估,以評估建議的做法對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
    • 在可行情況下提供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其他替代方法,例如密碼或門卡,令住戶/訪客有所選擇;
    • 只能為了直接與其職能及服務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個人資料,而所收集的資料要有實際需要(如用作核實出入的住戶身份及保安用途等);
    • 只應收集足夠的數據資料以達致其實際目的,而不應收集詳盡或全部有關個別人士的生物辨識資料(例如在收集指紋資料時,便無需要收集個別人士超過兩隻手指的指紋資料);
    • 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實施有效的保安措施,防止生物辨識資料庫受破壞及盜用,如在儲存或傳送生物辨識資料時,把資料加密;
    • 應給予住戶/訪客自主及知情的選擇,自行決定是否容許收集其生物辨識資料,並詳細解釋收集其生物辨識資料對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
    • 對於一些已不再需要用於原來收集目的的生物辨識資料,應定期並經常將這些資料安全地銷毀;
    • 定期進行私隱循規評估及檢討,確保有關做法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負責收集及管理生物辨識資料的僱員必須得到適當的培訓、指導及督導。
       
  • 公署亦刊發了《物業管理指引》,協助物業管理團體(包括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了解《私隱條例》在其日常工作的應用情況。
     
  • 為加強物業管理人員對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意識,公署將會在本年下旬推出物業管理私隱運動,當中包括派員到物業管理團體舉行講座,並為物業管理從業員推出《專業研習班》,首項課程將在2019年11月26日下午舉行,歡迎報名參加
     
  • 公署月前亦與商業電台合作,製作了名為《私隱住客會所》的連續廣播劇,透過生活化場境及故事介紹如何保障住戶資料。廣播劇可在本署網頁重溫
     
  • 由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8日,公署曾接獲22宗與生物辨識應用相關的投訴,主要涉及過量收集指紋資料。除了兩宗在本月接獲的個案外,其他個案已完成處理,當中並沒有個案需轉介予警方作跟進。
     
  • 由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8日,公署接獲各類型不同的投訴個案共1,906宗。
 
(如需引述,請寫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