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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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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9日

公署回應有關執法機關可否以防止或偵查罪案為由向本港執法機構索取市民的個人資料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執法機關可否以防止或偵查罪案為由向本港執法機構索取市民的個人資料,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規定作一般性的回覆如下:
  1. 香港《私隱條例》的目的是保障個人資料免受任意及不合法的侵犯。和涉及自由的基本人權一樣,私隱權不是絕對的,受到例如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所規限,亦不是犯罪者的擋箭牌。
  2. 查詢所述的情況,涉及跨法域區的執法機構之間的防止及偵查罪行工作,亦涉及跨法域區執法機構合作及互通有關跨地域罪行訊息的協議,此等事宜有國際或跨境的相關合作模式,例如國際刑警組織。在該些工作和協議下,跨法域區的執法機構為執行防止及偵查罪行的工作,有需要和法律基礎互通相關消息。
  3. 防止罪案和偵查罪案亦是香港《私隱條例》下其中一項豁免,即是儘管在索取或使用市民的個人資料可能違反資料保障原則,有關執法機關均可免除違規的責任和制裁。
  4. 問題1的答案是 “可以的"。
  5. 索取資料後,相關機構會否告知當事人(問題2)、有否時限索取(問題3)和有否時限以銷毁有關資料(問題4)則視乎相關執法機構的法定權責和所涉及案件的性質和事實。由於受到《私隱條例》的豁免,資料保障原則的規定並不適用。
補充問題
  1. 有關查閱資料要求的規定:當有資料當事人根據《私隱條例》要求查閱自己的個人資料,執法機關只須告知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如有便須向他提供一份該資料的複本,但此項保障亦可受上述的豁免。《私隱條例》並無規定資料使用者須向查閱資料的人士確定曾否把其個人資料轉移給其他人。
  2.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會按《私隱條例》和既定處理投訴政策就個案作出適當跟進,並嚴格遵從保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