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2019年8月29日

公署回應有關一封國泰港龍員工的公開信指稱公司未經僱員同意使用或披露其在私人社交網站或專頁的個人資料的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一封國泰港龍員工的公開信指稱公司未經僱員同意使用或披露其在私人社交網站或專頁的個人資料,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規定。由於事件涉及其他範疇,公署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現只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作一般性的觀察如下:
  • 根據私隱專員所發出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如僱主因僱員違反聘用條款而進行紀律處分程序,過程中僱主可能涉及收集關於該名僱員的涉嫌不當行為的資料(包括從第三者來源所取得關於有關僱員的資料),僱主應只將有關資料使用於與紀律處分調查涉嫌違規行為直接有關的目的[1]僱主如這樣使用僱員的個人資料,而沒有將相關資料使用、披露或轉移於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則並不構成違反《私隱條例》下相關的資料保障原則的規定。至於僱主在考慮了何等資料後,對僱員作出處分或解僱的決定,此純屬僱傭事宜,並非《私隱條例》所管轄的範圍。
 
  • 就僱員在社交媒體網站上的個人資料若遭他人匯集,並將相關資料轉交予該名僱員的僱主方面:《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並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及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而個人資料只限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
 
  • 僱主須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告知僱員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例如用作僱傭相關的用途)和類別等。一般而言,僱主可透過在僱傭合約中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說明收集資料的類別,讓僱員清楚知悉從社交媒體網站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可於整個僱傭過程中使用。
 
 
[1]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第3.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