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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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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有人聲稱國泰港龍以其社交網站張貼的內容作為解僱理由的事件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有人聲稱國泰港龍以其社交網站張貼的內容作為解僱理由的事件。由於事件涉及其他範疇,公署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現只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作一般性的觀察如下:
 
  • 僱主在僱傭過程中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告知僱員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如用作僱傭相關的用途)和類別(如包括從社交媒體網站獲得的個人資料)等。一般而言,僱主可透過在僱傭合約中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說明收集資料的類別包括從社交媒體網站獲取的資料,讓僱員清楚知悉從社交媒體網站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可於整個僱傭過程中使用。
     
  • 根據私隱專員所發出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如僱主因僱員違反聘用條款而進行紀律處分程序,過程中僱主可能涉及收集關於該名僱員的涉嫌不當行為的資料(包括從第三者來源所取得關於有關僱員的資料)。僱主應只將有關資料使用於與紀律處分調查涉嫌違規行為直接有關的目的[1]
     
  • 就僱員在社交媒體網站上的個人資料若遭他人匯集,並將相關資料轉交予該名僱員的僱主方面:即使在公共領域(如社交媒體網站)取得的個人資料,仍然受《私隱條例》的規管。《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並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及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而個人資料只限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
     
  • 巿民若發現其個人資料被不當使用,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


[1]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第3.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