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3日
公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公署在2013年就港鐵閉路電視系統的視察報告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公署在2013年就港鐵閉路電視系統的視察報告,公署現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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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36條所賦予的權力,就資料使用者的個人資料系統進行視察。私隱專員會選取個別行業具領導地位的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就其個人資料系統進行視察。有關視察並非調查該資料使用者是否違反《私隱條例》而要求作出更正,而只是藉視察結果向有關的資料使用者或其所屬行業的其他資料使用者作出建議,以促進他們遵守《私隱條例》規定的認知,並會在符合公眾利益下發表視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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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署就港鐵車站及車廂所使用的閉路電視系統進行視察,並向港鐵提出多項建議,以促進港鐵遵守《私隱條例》規定的認知,及對其他擬使用或正使用閉路電視系統的資料使用者提供實際參考資料。公署在視察完成後發表報告,已達致有關視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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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急速發展及閉路電視或其他具監察功能的系統或應用推陳出新,公署分別於2015年3月及2017年3月修訂《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向資料使用者就應否及如何負責任地使用閉路電視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