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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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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年8月22日

公署回應有關病人向醫院申請查閱涉及第三者的閉路電視片段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病人向醫院申請查閱涉及第三者的閉路電視片段,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作以下一般性的回覆:
  • 若病人根據《私隱條例》向醫院作出查閱資料要求,但所要求的閉路電視片段包含第三者的個人資料,則醫院向病人提供要求的影像複本前,須從片段中刪除或遮蓋第三者的個人資料,除非醫院信納該名第三者已同意有關的資料披露[1]
     
  • 任何人使用或披露(如透過影像播放)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時,該資料只限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和明確的同意[2],又或有豁免的情況適用(如用作偵測或防止罪行,或糾正(包括懲處)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3]
     
  • 私隱專員早前刊發《資料使用者如何妥善處理查閱資料要求及收取查閱資料要求費用》指引資料,就如何妥善處理查閱資料要求及收取查閱資料要求費用兩方面為機構提供相關指引;另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從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角度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機構提供建議,協助機構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
[1] 《私隱條例》第20(2) 條
[2] 《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
[3] 《私隱條例》第8部的豁免條文,如第5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