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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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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年8月21日

公署回應有關政府安裝智慧燈柱所引起的私隱關注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政府安裝智慧燈柱所引起的私隱關注,公署現回覆如下:
公署作為獨立的個人資料保障監管機構,負責公正地執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確保資料使用者遵從《私隱條例》和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私隱權利被視為基本人權,受到《私隱條例》所保護。公署一直致力保障個人資料私隱這項基本人權,並提倡在發展及構建智慧城市時,須在智慧城市為大眾帶來的便利及經濟效益和保障個人私隱中間取得平衡。

公署強調,以公開透明的原則來發展智能燈柱計劃十分重要,務求達到將計劃中有涉及個人資料的細節都開誠布公,得到詳盡的披露。這種透明度將有助解答公眾對智能燈柱的疑問,並明白計劃的目的和範圍等,從而增加對計劃的信任。私隱專員相信在公開透明的大前提下,智能燈柱計劃能為市民帶來便利,並將最終為市民所接受及瞭解。

私隱專員作為智慧燈柱技術諮詢專責委員會的成員之一,將致力提倡當局在智能燈柱計劃中與個人資料相關的方面貫徹公開透明的原則,並會就智能燈柱運作有關的個人私隱保障及保安技術事宜提出意見,希望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確保資訊自由流通,以及推動創科和智慧城市發展等公眾利益間取得平衡。參與有關委員會,並不會影響私隱專員公平公正地根據《私隱條例》執法。
 
 
背景資料
 
  • 《私隱條例》屬原則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並無禁止安裝或使用攝錄系統(無論有沒有人臉識別或收音功能)。
     
  • 一般而言,資料使用者要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個別人士的身份,才算收集個人資料而受《私隱條例》的規管。
     
  • 若智能裝置的攝錄系統(無論有沒有人臉識別功能)只用作實時監察,期間並沒有啟動錄影功能,又或者影像不能清楚識辨個別人士的容貌,便不算《私隱條例》下「收集」個人資料的定義 ,而不受《私隱條例》所限。
     
  • 即使攝錄系統已啟用錄影功能,除非有人透過影像攝錄匯集關於某一已被/將被識辨身份的人士的資訊(如面容身份或車牌號碼),否則亦不會被視作「收集」個人資料 [1]
     
  • 若安裝攝錄系統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便須遵從《私隱條例》和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其中包括:
     
    • 資料使用者應確保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必須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如用作保安或監察非法事故之用)是有實際需要而不超乎適度,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已啟動系統的攝錄功能;
       
    • 資料的保留時間不應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並須在完成相關目的後以安全的方式刪除有關資料;
       
    • 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保障個人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或使用(如資料儲存及傳輸時應進行加密處理)。
       
[1] 根據上訴庭在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 一案中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