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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9年8月21日

公署回應有關港鐵閉路電視系統被指接入警務處
 

謝謝你的查詢, 謝你的查詢, 謝你的查詢, 謝你的查詢, 謝你的查詢, 謝你的查詢, 有關港鐵閉路電視系統被指接入警務處,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規定作一般性的回覆如下:

  • 集體運輸工具(如港鐡)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的目的多為防止罪案、事故調查或監察人流等。基於人流情況及實際環境,集體運輸工具有其需要安裝閉路電視系統作保安及防止罪案等目的,而因為防止罪案而容許執法機構檢視閉路電視的實時片段亦屬合法目的,可以理解。
     
  • 《私隱條例》訂明,即使不符合《私隱條例》的情況下使用或轉移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豁免條文如適用,包括使用的新目的是為了防止或偵測罪行 [1],便毋須受《私隱條例》第18(1)(b)條 [2]、保障資料第3原則 [3]及保障資料第6原則 [4](視乎情況而適用)規限。
     
  • 至於收集的個人資料是否過量,要視乎是否為了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如用作保安),以及是否有實際需要。因此要因應個別個案的整體情況考慮,不能一概而論。
     
  • 為提高透明度,港鐡應清楚告知乘客是受到閉路電視監察,有效的方法是在受監察範圍的入口和監察範圍內張貼明顯告示,並述明閉路電視系統操作者的資料、監察的特定目的、資料可能會轉移給哪類人士(如相關執法機構),以及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私隱問題的人士的聯絡資料。
     
  • 私隱專員早前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從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角度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機構提供建議,協助機構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


    [1] 《私隱條例》第58條
    [2] 《私隱條例》第18(1)(b)條指出,任何人士可向資料使用者要求提供一 份其個人資料的複本。
    [3] 《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
    [4] 《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6原則 — 查閱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