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8月21日
公署回應有關醫院安裝閉路電視和私隱保障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醫院安裝閉路電視和私隱保障,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作以下一般性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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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條例》屬原則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並沒有禁止任何個人或機構(包括醫院)安裝及使用閉路電視,以達致合法目的,例如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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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若醫院內安裝及啟動閉路電視系統,並需使用相關攝錄片段以作識辨個別人士的身份,便屬於收集個人資料的活動,須遵守《私隱條例》及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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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須確保收集的個人資料是為了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如用作保安),而且收集的資料是有實際需要而不超乎適度。同時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如病人或其他受影響人士)已啟動閉路電視的攝錄功能並受到閉路電視的監察[1],例如在受監察範圍的入口和監察範圍內的當眼位置張貼顯眼的告示,提醒病人或受影響人士。該告示應包括閉路電視系統操作者的資料、監察的特定目的(如保安、保護個人身體或精神健康),以及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私隱問題的人士的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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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決定使用相關閉路電視系統進行攝錄前,醫院應先決定使用閉路電視的迫切性(如有關使用是基於病人安全或其他公眾利益),並確定使用閉路電視的特定目的及清楚界定要處理的問題(如用作保安/保護個人身體或精神健康等)。因此安裝閉路電視攝錄機的地方需要小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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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當事人(如病人)有權提出「查閱資料要求」,向醫院確定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以及有權要求獲得有關資料的複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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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病人,應使用查閱資料要求表格,清楚填妥所需資料,以便醫院盡快處理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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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當事人可委託「有關人士」提出查閱資料要求。「有關人士」可以是獲該名資料當事人以書面授權代為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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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40個曆日內向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資料當事人提供所要求的資料複本。資料使用者如未能在該期限前提供資料,便須在該期限屆滿前通知資料當事人他未能及時提供資料及其原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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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早前刊發《資料使用者如何妥善處理查閱資料要求及收取查閱資料要求費用》指引資料,就如何妥善處理查閱資料要求及收取查閱資料要求費用兩方面為機構提供相關指引;另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從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角度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機構提供建議,協助機構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
[1] 《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1(3)原則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2] 《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6原則 -- 查閱個人資料
[3] 《私隱條例》第19條關於依從查閱資料要求限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