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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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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年8月21日

公署回應有關醫院是否須在閉路電視錄影範圍內張貼告示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醫院是否須在閉路電視錄影範圍內張貼告示,公署在不評論個別個案的前提下,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規定作一般性的觀察如下:
  • 《私隱條例》屬原則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並沒有禁止任何個人或機構(包括醫院)安裝及使用閉路電視。
     
  • 一般而言,若醫院內因保安或其他原因安裝及啟動閉路電視系統,並需使用相關攝錄片段以作識辨個別人士的身份,便屬於收集個人資料的活動,須遵守《私隱條例》及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
     
  • 醫院須確保收集的個人資料是為了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如用作保安),而且收集的資料是有實際需要而不超乎適度。同時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如病人或其他受影響人士)已啟動閉路電視的攝錄功能並受到閉路電視的監察[1],例如在受監察範圍的入口和監察範圍內的當眼位置張貼顯眼的告示,提醒病人或受影響人士。該告示應包括閉路電視系統操作者的資料、監察的特定目的(如保安、保護個人身體或精神健康),以及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私隱問題的人士的聯絡資料。
     
  • 假如安裝閉路電視的目的是作防止或偵測罪行之用,,而當有執法機關向醫院提出索取相關攝錄片段時,醫院可視乎情況來決定《私隱條例》下的豁免(例如第58條,為防止或偵查罪案之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是否適用。如第58條的相關豁免適用的話,便毋須受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規限。在此情況下,即使在使用閉路電視收集個人資料時未有在相關告示列出該資料將會用於防止或偵查罪案之目的及該資料可能移轉予執法機關,也不會被視為違反保障資料第1(3)原則。
     
  • 閉路電視攝錄機的安裝位置不應在人們預期有私隱的地方。
     
  • 私隱專員早前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從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角度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機構提供建議,協助機構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
     
[1] 《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1(3)原則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