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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9年8月20日

公署回應有關北區醫院內疑有病人遭虐打的事件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北區醫院內疑有病人遭虐打的事件,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規定作一般性的回覆如下:
 
  • 公署沒有接獲北區醫院或醫院管理局就有關事件的諮詢。公署與醫院管理局就個人資料保障事宜一向均保持溝通。
     
  • 一般而言,若醫院內的閉路電視系統因保安或其他原因,需使用相關攝錄片段作識辨個別人士的身份,便屬於收集個人資料的活動,須遵守《私隱條例》及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其中:
     
    • 病人有權提出「查閱資料要求」,向醫院確定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以及有權要求獲得有關資料的複本[1]
       
    • 有意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病人,應使用查閱資料要求表格,清楚填妥所需資料,以便醫院盡快處理有關要求。
       
    • 資料當事人可委託「有關人士」提出查閱資料要求。「有關人士」可以是獲該名資料當事人以書面授權代為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人。
       
    • 根據《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必須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40個曆日內向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資料當事人提供所要求的資料複本。資料使用者如未能在該期限前提供資料,便須在該期限屆滿前通知資料當事人他未能及時提供資料及其原因。[2]
       
  • 私隱專員早前刊發《資料使用者如何妥善處理查閱資料要求及收取查閱資料要求費用》指引資料,就如何妥善處理查閱資料要求及收取查閱資料要求費用兩方面為機構提供相關指引;另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從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角度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機構提供建議,協助機構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

     
[1] 《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6原則 -- 查閱個人資料
[2] 《私隱條例》第19條關於依從查閱資料要求限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