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8月10日
公署回應國家民航局向國泰航空發出重大航空安全風險警示要求提供所有飛往內地和飛越內地領空的機組人員身份
就貴報的提問,私隱專員公署不能為個別事件提供意見,現時亦未掌握具體事實和細節。公署只能從保障個人資料的角度提供以下概括性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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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進出或途經一個國家或法域區,都會被要求提供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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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人需要進出或過境的問題,不單是個人資料進出或轉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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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用航空業而言,這些個人資料包括乘客和機組人員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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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處理這些個人資料,當然要按照當地的有關法律、規則或兩地所訂立的雙邊協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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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或區際間,亦有有關法律、規則或多邊協議就涉及民用航空的個人資料作出規管。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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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歐盟發出指引強制要求航空公司向歐盟目的地國家提交乘客的個人資料,以協助打擊恐怖活動和嚴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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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亦與美國、加拿大和澳洲等地就乘客個人資料的轉移簽訂雙邊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