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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9年7月22日

公署回應有關港鐵元朗站的事件及有關閉路電視片段的事宜

謝謝你查詢有關港鐵元朗站的事件及有關閉路電視片段的事宜,公署現回覆如下:
  • 公署只會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作出一般性的觀察,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 不論任何人士或機構,在收集個人資料時均需要在《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述明收集資料的目的和使用範圍。就公共交通系統而言,透過閉路電視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一般包括車廂管理、保安或監察之用。
     
  • 資料使用者可以把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轉予第三方(不論是向傳媒、公眾披露或執法機關),但必須確保轉移後的資料使用是和收集時的目的一致,否則必須得到資料當事人的同意。
     
  • 不過,《私隱條例》亦訂明,若在不符合《私隱條例》的情況下使用或轉移有關個人資料,例如為了一個新目的和未能獲得當事人的同意,可考慮法定的豁免條文是否適用,其中一項是使用的新目的是否為了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目的。
  • 上述法定豁免條文並非一項自動豁免,有關資料使用者應考慮引用豁免的先決條件,自行決定是否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