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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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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年7月17日

公署回應有關所指稱政府更換了一批可能具備人面偵測、人面截圖及收音功能的閉路電視系統一事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所指稱政府更換了一批可能具備人面偵測、人面截圖及收音功能的閉路電視系統一事,公署現綜合作一般性回覆如下:

有關個人資料的收集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旨在保障能確定個人身分的資料。
     
  • 《私隱條例》屬原則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並無禁止安裝及使用閉路電視(無論有沒有人面偵測、人面截圖或收音功能)。即使閉路電視具備及已啟用錄影功能,除非有人透過閉路電視匯集關於某一已被/將被識辨身份的人士的資訊,否則根據上訴庭在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2 HKLRD 83 一案中的判例,不會被視作「收集」個人資料。如不涉及「收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便不適用。
     
  • 一般而言,資料使用者要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個別人士的身份,才算收集個人資料而受《私隱條例》規管。如果只是安裝閉路電視(無論有沒有人面偵測、人面截圖或收音功能)作實時監察,期間並沒有啟動錄影功能,又或者影像不能清楚看到個別人士的容貌,便不算收集《私隱條例》定義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亦同樣不適用。
     
  • 假如資料使用者透過閉路電視收集個人資料(例如在發生事故後,資料使用者翻查閉路電視所拍攝得的影像,以找出涉案者),便須遵守《私隱條例》的規定。
 
《私隱條例》的規定
  • 《私隱條例》設有保障資料原則,確保個人資料從收集、儲存、保留、 使用、保安、透明度、查閱及改正以至銷毁均受監管。資料使用者(包括政府部門)使用個人資料,只限用於收集時所說明的目的,如用作其他目的,必須獲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
     
  • 《私隱條例》亦有訂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資料使用者可引用豁免條款。其中一項是披露的個人資料用作偵測或防止罪行;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引用此項豁免,有關資料使用者(包括政府部門)需要審視情況是否合乎規定,自行決定是否引用這項豁免。
     
  • 雖然《私隱條例》並沒有禁止機構以保安或監察為由安裝閉路電視系統,但機構若打算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無論有沒有人面偵測、人面截圖或收音功能)或使用相關的攝錄器材時,亦需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如何尊重沒有進行違法行為人士的私隱、可否避免拍攝不相干人士、及如何保存有關資料等。
     
  • 若安裝閉路電視系統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便須遵守《私隱條例》和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其中包括但並不限於:
      
    • 資料使用者應確保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必須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如用作保安或監察非法事故之用)是有實際需要而不超乎適度,同時須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已啟動閉路電視的攝錄功能(保障資料第1原則 – 收集目的及方式);
       
    • 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和明確的同意,或者根據情況而決定引用《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豁免條款。
       
  • 若牽涉收集了個人資料,資料當事人有權向資料使用者提出查閱資料要求。這項權利可讓個人知悉某資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的個人資料,以及索取一份該資料的複本(如該機構持有所要求的個人資料),但該份資料的複本不包括他人的個人資料。
     
  • 另一方面,《私隱條例》並沒有指明資料使用者保留個人資料的期限。機構應按其運作的實際所需、其收集個人資料的原來目的,以及為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或公眾利益而決定保存個人資料的期限。總而言之,資料的保留時間不應超過達致原來目的的實際所需。
  •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惟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反的人士/機構採取補救措施。不遵守執行通知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 為協助公私營機構於安裝閉路電視系統時符合條例的規定,公署刊發了《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機構提供建議 ,例如:
     
    • 在受監察範圍的入口及監察範圍張貼明顯的告示
       
    • 在達到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後,應盡快從閉路電視系統刪除所收集的資料;
       
    • 採取保安措施防止閉路電視系統遭未獲授權的查閱,包括適當的查閱控制,訂明誰人可在甚麼情況下查閱攝錄影像;
       
    • 制定閉路電視監察政策及/或程序,清楚列明持有個人資料的種類、收集資料的主要使用目的及保留政策等事宜,並確保相關員工獲悉並會遵從相關政策或程序;
       
    • 定期進行循規審查及覆核,以檢討閉路電視系統的保安措施及程序的成效;及
       
    • 如聘用承辦商提供及/或維修閉路電視,而該承辦商可查閱攝錄影像,則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法,以確保可被承辦商查閱的個人資料的保障,並無因此而減低。
 
有關生物辨識資料

  •  一般而言,生物辨識資料(如面部圖像、聲音數據等)往往是獨一無二及不可改變,可直接或間接辨識個別人士的身份。因此生物辨識資料亦會被視為《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受《私隱條例》相關的條文及其六項資料保障原則所規管。
     
  • 《私隱條例》沒有就被視為敏感個人資料定義。不過,《私隱條例》的資料保安原則規定,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在採取保安措施時,須考慮個人資料的種類,以及假如這些資料未獲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包括轉移及披露)時會做成的損害,以有效保障個人資料安全。
     
  • 私隱專員刊發了《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識資料指引》,旨在協助資料使用者在收集生物辨識資料方面遵守《私隱條例》的規定,並提供減低收集生物辨識資料風險的方法及其他實務建議,例如:
     
    • 有意收集生物辨識資料的資料使用者須首先考慮有關收集是否必需的,因此私隱專員鼓勵有關機構進行私隱影響評估,以評估建議的做法對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
       
    • 對於一些已不再需要用於原來收集目的的生物辨識資料,機構應定期並經常將這些資料銷毀。
       
    • 機構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實施有效的保安措施,防止生物辨識資料庫受破壞及盜用,如在儲存或傳送生物辨識資料時,把資料加密。
       
    • 定期進行私隱循規評估及檢討,確保有關行動及做法符合條例的規定。負責收集及管理生物辨識資料的僱員必須得到適當的培訓、指導及督導。
       
  •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惟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反的人士/機構採取補救措施。不遵守執行通知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有關投訴及查詢數字
 
  • 2015年至今,公署共接獲五宗有關立法會的閉路電視投訴,並沒有接獲有關政府總部及添馬公園的投訴及查詢。有關立法會閉路電視的投訴與人面偵測、人面截圖及收音功能無關,已按既定處理投訴政策就個案作出適當跟進及完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