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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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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年7月12日

公署回應有關港交所要求入場採訪記者填報身份證號碼

謝謝你有關港交所要求入場採訪記者填報身份證號碼的查詢。公署現根據貴報提供的資料,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有以下初步的觀察:

  • 一般而言,任何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所收集的個人資料須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並須有實際需要而不超乎適度。而所收集的資料是否超乎適度,須視乎個別活動的性質及機構收集資料的目的。機構亦應提供清晰易明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在收集個人資料之前或之時告知資料當事人(如出席活動人士)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如用作場地保安或作核實參與活動者的身份),以及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
     
  • 身份證號碼屬敏感的個人資料,根據私隱專員發出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守則》),除獲法律授權外,資料使用者不能強制要求任何人提供其身份證號碼。任何機構亦應考慮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方法,不應視身份證號碼為首選或必須的身份核實工具。舉例說:樓宇的保安員為了保安理由監察訪客進入樓宇的活動情況,可要求記錄訪客的身份證號碼,但亦應在可行的情況下,讓訪客選用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方法(如公司簽發的職員證)代替提供身份證號碼。
     
  • 與此同時,機構亦須做好資料保安工作,確保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如需要在公眾地方處理個人資料,相關的安排及設計上便須格外小心。
     
  • 任何人士若發現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或濫用,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提出投訴。
     
  • 私隱專員發出《身份證號碼與你的私隱》單張,旨為讓巿民了解在不同的日常情況下遇到涉及要求提供及/或記錄身份證號碼或副本時是否符合《守則》的涵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