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7月8日
公署回應有關網民轉載「不同意Facebook使用其專頁的照片」聲明事件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近日網民轉載「不同意Facebook使用其專頁的照片」聲明事件,公署現
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相關範疇綜合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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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9年6月1 日至今(7月8日),公署共接獲234宗涉及網絡欺凌的投訴,而有關在互聯網披露或洩漏個人資料的投訴則有13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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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社交網站/平台的用戶於該平台之個人賬戶張貼的內容,屬該用戶與相關平台營運商雙方關係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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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公署亦注意到部分社交網站用戶有涉及發表不公平的起底、欺凌、或具煽動性的評論,甚至提出恫嚇性的行動。私隱專員已主動聯絡Facebook及其他相關的網上社交平台及討論區的營運商,並同時要求他們聯絡有關網民,要求他們立即移除及停止上載該等內容/帖文。就有關近日網上有警務人員及其親友的個人資料被「起底」,共139條相關連結的內容已被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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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登記成為社交網站/平台的用戶時,相關的營運商會向登記用戶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告知他們收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的目的(如用作偵查罪行及執法用途)、資料可能會轉移給哪類人士/機構,及有要求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的權利等資料,讓他們知情地決定是否同意成為用戶及提供其個人資料作相關用途。若用戶本身自願及明確地給予了同意,相關的營運商便可按所述明的目的收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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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用戶若不希望相關社交網站/平台繼續使用甚或存有其個人資料,應留意相關社交網站/平台所提供選擇退出或刪除個人資料的途徑,主動向社交網站/平台營運商提出退出甚至移除其持有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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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同時提醒巿民,上載及分享自己及他人的個人資料前要三思,因為個人資料一旦在網上公開,便可以給任何人複製或永久保存,再也不能控制誰人可以閱覽,因此要慎留數碼腳印。私隱專員早前發出《在網絡世界保障私隱-精明使用社交網》單張,與用戶分享使用社交媒體平台的私隱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