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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19年6月24日

公署回應有關一名區議員疑誤用他人照片作Telegram頭像事件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一名區議員疑誤用他人照片作Telegram頭像事件,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綜合回覆如下: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規定,資料使用者(如即時通訊或社交平台用戶)採集及張貼載有他人影像的相片,如屬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個別人士的身份,則算收集及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而受《私隱條例》規管。
     
  • 個人資料私隱範疇方面,取自公共領域(如互聯網)的個人資料仍然受《私隱條例》的規管,其中:
     
    • 個人資料的收集必須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和活動有關,收集資料的手法須合法及公平;
       
    • 個人資料亦須使用(包括披露及轉移)於與當初收集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用途上,否則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明確和自願的同意。
       
  • 現時香港的法例雖無訂定肖像權,但隨便使用他人的肖像有可能會干犯其他法例(如誹謗)。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被濫用或誤用,可先向涉嫌濫用其個人資料的人士表達對事件的關注。如不滿意他們的回應,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會按既定政策就投訴個案作出適當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