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4月17日
公署回應跟進有關藝人懷疑在的士車廂被偷拍事件
謝謝你的查詢,跟進有關藝人懷疑在的士車廂被偷拍事件,公署
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綜合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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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情況下,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只限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若然收集資料的目的是作保安用途,但資料卻用於收集資料目的以外的用途,例如於互聯網披露,有關做法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同意,否則有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下的資料收集及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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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於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士屬較小型的交通工具,車廂空間較小,乘客不多,往往更是彼此認識的,的士乘客在如此空間期望能享有的私隱度比在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較高。於細小的士車廂空間內安裝攝錄裝置,其收集乘客的影像及錄音能確定乘客個人身份的機會較大。
至於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如集體運輸工具),由於大部分的攝錄裝置只收錄乘客的影像,即使包括錄音,目的多為防止罪案、事故調查等,而不是辨識個人身份,況且空間較大及人數較多,確定乘客個人身份的機會因而較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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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若攝錄機只作實時監察而沒有保留攝錄片段,又或拍攝所得的影像不能清楚看到個別人士的容貌,相關活動便不涉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的「收集」個人資料,因而未必受《私隱條例》所規管;若利用閉路電視監察系統以拍攝個別人士的影像,並儲存攝錄片段,而該名個人的身份是已被資料使用者識辨,或資料使用者是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該名個人的身份,便屬於「收集」個人資料的活動,須遵守《私隱條例》和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除非有關使用(包括轉移和披露)獲《私隱條例》第8部所豁免 (如防止或偵查罪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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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的士營運商同時須採取資料保安措施,保障攝錄所得的資料不會未經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否則有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下的資料保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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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作為資料當事人,有權向司機/的士營運商提出「查閱資料要求」,以確定該名司機/營運商是否持有他的個人資料,和索取一份該資料的複本。司機/的士營運商只需提供儲存於錄影帶內相關查閱資料要求者的個人資料的複本,但當中須刪除該名查閱資料要求者以外的人士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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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需要的情況下(例如司機受到暴力或語言威嚇),司機長時間啟動閉路電視的錄影及錄音功能,攝錄乘客的動態及說話,很有可能構成過度收集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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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乘客懷疑其個人資料在未獲告知的情況下被不公平收集,他可考慮先向對方提出交涉,若不滿對方回應,可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在收到投訴後會就個案作出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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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刊發《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就應否及如何負責地使用閉路電視向機構提供建議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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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監察範圍的入口及監察範圍張貼明顯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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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收集得到的個人資料,如無有關的資料當事人同意,必須只能用於原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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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達到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後,應盡快從閉路電視系統刪除所收集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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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保安措施防止閉路電視系統遭未獲授權的查閱,包括適當的查閱控制,訂明誰人可在甚麼情況下查閱攝錄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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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閉路電視監察政策及/或程序,清楚列明持有個人資料的種類、收集資料的主要使用目的及保留政策等事宜,並確保相關員工獲悉並會遵從相關政策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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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進行循規審查及覆核,以檢討閉路電視系統的保安措施及程序的成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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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聘用承辦商提供及/或維修閉路電視,而該承辦商可查閱攝錄影像,則必須採取合約或其他方法,以確保可被承辦商查閱的個人資料的保障,並無因此而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