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4月16日
公署回應有關懷疑藝人在的士車廂被偷拍事件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懷疑藝人在的士車廂被偷拍事件,公署
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綜合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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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的士屬半私人空間,有別於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於的士車廂內安裝攝影和錄音裝置以收集乘客影像及/或聲音,若所攝錄的影像可能會用作辨識個別人士,的士司機/的士公司作為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規定及其六項資料保障原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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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必須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如作為車廂保安)是有實際需要而不超乎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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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旨在防止罪案發生,應先考慮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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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同時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乘客已啟動閉路電視的攝錄功能,例如在車廂當眼位置張貼顯眼的告示提醒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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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只限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如作保安之用),除非已得到乘客(作為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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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的士車廂內安裝攝影和錄音裝置以收集乘客的影像及/或聲音,並旨在或能夠識辨個別乘客的身份,及用於收集資料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於互聯網披露等),有關做法本質上已屬侵犯乘客個人資料私隱,亦有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下的資料收集及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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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會按既定處理投訴政策就個案作出適當跟進,並嚴格遵從保密原則。
若違反《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以糾正及防止違規情況。不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兩年。如罪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一千元。
若有人認為其個人資料私隱受侵犯而蒙受損失,包括情感傷害,可根據《私隱條例》向相關的資料使用者申索,以彌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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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7年1月1日至今,公署曾接獲共16宗與的士攝錄相關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