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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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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8日

公署回應有關聯署表格收集聲明的查詢


謝謝你的查詢,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下在收集個人資料時所須提供的相關資訊的規定,公署現提供以下一般原則性的資料以作回覆:
  • 根據《私隱條例》的規定,任何活動組織(包括地區政治團體)或相關人士在收集居民或活動參與者的個人資料之時或之前,須明確告知該資料將會用於甚麼目的,及可能移轉予甚麼類別的人。
 
  • 而活動組織或相關人士亦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如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以明確或暗喻方式告知資料當事人是否有責任抑或可自願提供其個人資料;而若該名資料當事人是有責任提供該資料,那麼他若不提供該項個人資料將會承受的後果[1]
 
 
  • 市民若懷疑個人資料被過度收集或不恰當地使用,可考慮向涉嫌不當收集或濫用其個人資料的人士/組織提出交涉;若不滿對方回應,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投訴。公署收到投訴後,會按法例和既定機制跟進。
 


[1] 《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3)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