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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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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

公署回應有關網上活動參與表格/問卷在收集個人資料方面有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


謝謝你的查詢,就 貴報所提供的網上活動參與表格/問卷在收集個人資料方面有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私隱專員有以下一般原則性的觀察:
  • 根據《私隱條例》的規定,任何活動組織(包括地區政治團體)或相關人士收集居民或活動參與者的個人資料,必須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亦不能超乎適度[1]。至於適度與否,則視乎個別活動的性質和所提供的服務,是否按其實際需要而收集相關的個人資料,例如用作核實參與人士的身份及資格(如是否區內居民),又或用作日後的聯絡跟進用途。
 
  • 不論透過網上平台抑或實體問卷/表格形式收集個人資料,活動組織或相關人士在收集個人資料之時或之前,須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如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明確告知資料當事人[2]
    • 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
    • 是否有責任抑或可自願提供其個人資料,而若不提供該項個人資料將會承受的後果;
    • 個人資料可能移轉予甚麼類別的人士;
    • 有要求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的權利;及
    • 處理提出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要求的負責職員的姓名(或職銜)及其地址。
 
相關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不能過於籠統或含糊,應向資料當事人清楚交待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處理相關資料的做法,讓他們知情地決定會否提供其個人資料(如清楚述明資料只用於與該次活動相關的用途或聯絡領取所述贈品的安排),否則有可能構成不公平收集個人資料[3]而違反《私隱條例》下的收集資料原則。
 
  • 此外,個人資料只限使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用途上(如用作該次活動跟進或通知參與該次活動的居民領取所述的贈品),否則必須先得到資料當事人明確和自願的同意 [4]
 
私隱專員發出《擬備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私隱政策聲明指引》,為資料使用者在擬備《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方面提供參考及良好行事方式建議,協助他們依從條例及相關的保障資料原則。
私隱專員同時提醒市民,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方面要懂得「自保」,無論透過哪種途徑提供個人資料,應先清楚了解對方的身份和背景,以及收集資料的目的。若懷疑個人資料被過度收集或不恰當地使用,可考慮向涉嫌不當收集或濫用其個人資料的人士/組織提出交涉;若不滿對方回應,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投訴


公署收到投訴後,會按法例和既定機制跟進。
 


[1] 《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1a)及(1c)原則
[2] 《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3)原則
[3]     《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1(2)原則
[4]  《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第3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