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2019年2月26日

公署回應有關香港郵政更改領取掛號信件的事宜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香港郵政更改領取掛號信件的事宜,公署現就個人資料私隱範疇綜合回覆如下:
  • 公署近期並沒有收到相關的查詢及投訴。對上一次是2018年2月收到的一宗電話查詢,希望了解香港郵政可否要求掛號信收件人或代領人在領取文件時出示身份證核實身份,而公署亦根據《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及其他相關指引,就如何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規定提出一般性資料。

  • 一般而言,任何政府部門或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所收集的個人資料須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並須有實際需要(如用作核實身份之用)而不超乎適度。

  • 就收集個別人士的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副本方面,私隱專員所發出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中訂明,在法例賦予權力的情況下,政府部門或機構可要求個別人士提供其香港身份證號碼,例如公職人員(如警務人員、入境事務處人員及郵政署職員等)有權要求個別人士在政府的往來事務中提供其香港身份證號碼。

  • 公署會密切留意所述的最新情況。巿民若發現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或濫用,可以向公署提出投訴。公署在收到投訴後會就個案作出跟進,因應個案的表面證據及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查,以確定被投訴者是否有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