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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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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6日

公署回應有關醫院管理局疑未取得病人的同意下轉移其個人資料予其他機構作意見調查之用


謝謝你的查詢,有關醫院管理局疑未取得病人的同意下轉移其個人資料予其他機構作意見調查之用,公署現綜合回覆如下:

  • 私隱專員關注事件,會就事件展開循規審查。

  • 一般而言,醫院收集病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年齡、聯絡電話、地址等)的目的,主要是用作核實病人的身份及向病人提供所需的醫療服務(如用作診症、日後聯絡和跟進病情等)。

  • 醫院在收集病人的個人資料時或之前,須以切實可行的方法向該名病人提供清晰易明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告知收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以及資料可能會轉移給哪類機構。

  • 醫院如擬將病人的個人資料用作其他新的目的或用途(如用作服務意見調查),及將相關資料披露或轉移予其他機構(如將個人資料轉移予所委託的意見調查機構),則須事先取得病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

  • 若醫院在未取得病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下已將病人的個人資料轉移予其他機構,此舉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資料使用原則。

  •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

  • 私隱專員早前刊發《擬備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私隱政策聲明指引》,為機構在擬備《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方面提供參考及良好行事方式建議。